内容解读

内容解读

本条共有两款,规定了地方金融组织经营主体责任和社会公众增加金融防范风险能力的内容,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

第一款规定了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主体责任。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主体责任是指其在经营活动全过程中必须履行条例规定义务、承担责任,并接受未尽责的追究。

地方金融组织从事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监管部门应当提供从事金融活动的良好环境。地方金融组织也应按照国家许可的业务范围、经营方式等开展金融活动,遵守法人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防范、信息披露、资产质量等方面的规定,履行以下义务:

(1)依法合规经营。依法合规经营不仅需要严格按照法律以及业务规范的要求经营,还需要树立“合规是底线、越线是风险”的理念,对经营活动以及从事的新业务、发布新产品可能产生的合规风险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风险管控能力。依法合规经营不仅是本条例依法赋予地方金融组织的责任,也是地方金融组织改革和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促进业务发展和创新的重要保证。(https://www.daowen.com)

(2)履行诚信义务。诚信义务属于一种默示的、法定的、独立的义务。诚信是指地方金融组织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理念,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遵守金融市场信用伦理道德准则。该原则要求地方金融组织在经营活动中诚实不欺,信守承诺,不得采用虚假、欺诈、隐瞒、引人误解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

(3)尊重并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知情、自主选择、公平交易、信息保护等合法权益,不得歧视与垄断。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其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时,地方金融组织应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因金融消费者的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明确了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行为规范,要求金融机构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教育权、信息安全权、拒绝权等基本权利。地方金融组织作为从事金融活动以及提供金融产品的组织也应当遵守以上规定。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是指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审慎经营,建立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组织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知情权,是指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自主选择权,是指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公平交易,是指应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其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组织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信息保护,金融信息特别是金融消费者等信息的保护。我国金融业正加速迈入互联、共享的数字化时代,并日益呈现出“无科技不金融,无数据不信息”的特征,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日渐变得重要和紧迫。基于此,我国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金融信息(数据)保护试行办法》,旨在用来统筹信息安全与合理应用之间的平衡。目前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征信机构采集信息遵循“最少、必要”原则,不得以非法方式采集信息;采集个人信息,应当告知采集的目的、信息来源和信息范围等;采集非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取得企业同意;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不得篡改原始数据。2021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给网络平台机构下发“意见反馈”要求,网络平台在与金融机构开展引流、助贷、联合贷等业务合作中,不得直接向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主动提交的信息、平台内产生的信息或从外部获取的信息,即实现个人信息与金融机构的全面“断直连”。本条例强调金融消费者的信息保护具有重要价值,符合金融监管的要求。

(4)严守金融风险底线,承担防范和处置本组织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第二款规定了社会公众学习金融知识的内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地方金融组织也应当开展适当性教育,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应了解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如实、充分提示可能影响金融消费者决策的信息、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性质和风险,必要时签署风险提示书,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同时,社会公众也应当积极主动学习适当的金融风险识别和权益保护知识,增强金融风险防范能力。另外,对于投机投资的损失也应当自担,打破投资的刚性兑付,促使其谨慎进行金融消费尤其是投资,树立“投资有风险、责任应自担”观念,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