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解读

内容解读

本条共两款,主要包括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者审批地方金融组织程序和地方金融组织设立后依法经营的范围。

第一款是关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者审批地方金融组织程序的规定。该款包括两个内容。一是经审核符合设立条件的设立申请,应当颁发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审批文件。这是对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规定。二是经营许可证或者审批文件,应当记载法定事项。经营许可证或者审批文件,是要式文书,必须符合法定要求。经营许可证或者审批文件的签发机关,是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一经签发,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款列明的记载事项,是必须记载的法定事项;最后的“等”字,则表明除了这些已列明的必要记载事项外,审批机关还可以视具体地方金融组织的情况,在经营许可证或者审批文件上记载其他必要事项。地方金融组织的类别,包括小额贷款类、融资担保类、区域性股权市场类、典当类、融资租赁类、商业保理类、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类、地方交易场所类等。一般而言,地方金融组织的类别,能够明确地反映该类地方金融组织的主营业务,并与地方金融组织的名称具有很大关联性,甚至密不可分。地方金融组织的合理分类,是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注册资本,是股东认缴并实际出资的实收资本,是地方金融组织的最低运营资本。业务范围,是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范围,也是行政许可事项的重点内容,关乎地方金融组织开业经营后,其在经营范围内合法经营将受到保护,其超越经营范围违法经营将受到处罚。即在经营许可证或者审批文件上记载的业务范围,是判断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是否超越经营范围的依据。营业地址,是地方金融组织的法人注册地址;营业区域,是地方金融组织开展金融活动的区域范围,如本市某区范围内、本市范围内、列明某区域范围内。营业地址,是各类企业营业执照上,都必须写明的事项,目的在于明确企业的登记地、纳税地和享受国家地方扶持政策的申请地等。明确营业区域,目的在于限定地方金融组织经营特定商品、提供特定服务的地域范围,以便地方金融组织可能带来的经营风险,是与其所在经营区域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制度相适应限定在可控范围之内的。(https://www.daowen.com)

第二款是禁止性的规定。一是地方金融组织不得超越经营范围从事金融活动。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从事经营,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法律责任。因为金融活动具有准公共性,兼具商业性和公共性,其市场准入制度不同于普通行业的市场准入制度,经核准的业务范围具有身份专属性。如果超越了经核准的业务范围,也即超越了其特定身份属性,是为法律所禁止的,属于违法行为。二是地方金融组织依申请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审批文件,不得违法使用。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审批文件,是申请者的通行证和身份证明,只能由申请者自行使用。任何形式的出租、出借或者变相出租、出借金融业务活动的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审批文件的行为,均在禁止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