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说明

适用说明

金融业务或者金融产品,属于特许经营业务。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不仅必须依法提出设立申请,提交符合申请条件要求的各项申请材料,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审批文件,地方金融组织还应当按照获批准的业务范围,合法开展金融活动,经营金融业务。基于金融业务的特殊性,本条围绕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法律属性,一方面对行政许可行为作出规范,规定行政许可行为必须依法按程序进行,明确了具体审批事项及颁发审批文件应当记载事项;另一方面对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审批文件的适当使用作出规范,明确地方金融组织不得超越业务范围开展金融活动,不得将金融业务许可文件提供给其他单位个人使用。

市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于在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前提下,具有一定的自主决定权。比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一)融资租赁业务;(二)租赁业务;(三)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四)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或租赁资产;(五)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很显然,市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核准某一具体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申请并审核同意时,有权将该办法第五条所列五项业务的全部业务或者部分业务记载于该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许可证的业务范围或者审批文件中。(https://www.daowen.com)

地方金融组织的合理分类、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范围,是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和行为监管的基础,也是市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与区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能分工并各尽其责的基础。

本市对地方金融组织设立实行“先证后照”,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审批文件后,可以从事地方金融业务活动。对未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审批文件的,不得从事经营;对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已经颁发经营许可证而未进行营业登记的,也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关于地方金融组织申请设立过程中的“先照后证”问题,《上海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在本市设立商业保理公司、试点开展商业保理业务,应当向拟注册区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行业管理部门初审通过后,将初审意见及企业申请材料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设立商业保理公司、试点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的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