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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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没有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或者“投资”“金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的要求,注册名称或经营范围出现跟“金融”有关字样的机构,包括交易所、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均将暂停注册。严格意义上未经批准,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均不得使用这些字样。由于其他规范性文件有规定,不再重复规定。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要求,(1)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明示、暗示基金投资活动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含有“安全”“保险”“避险”“保本”“稳赢”等可能误导或者混淆投资人判断的字样;不得违规使用“高收益”“无风险”等与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匹配的表述。(2)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含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不得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不得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最佳业绩”“最大规模”“名列前茅”“最强”“500倍”等夸大或误导基金业绩的字样。(3)未经合法授权,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不得非法使用知名人士姓名、知名机构的名称或者商号。(4)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使用“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专户”“理财产品”等容易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混淆的相同或相似字样。(5)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列明体现基金业务类别的字样,且应当与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约定的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方向和风险收益特征保持一致。(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