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解读

内容解读

本条共两款,分别规定了地方金融组织的风险提示义务和争议解决机制。金融消费者保护是消费者保护在金融领域的具体体现,是现代金融法制发展的世界趋势。在我国,无论是对正规金融的立法,还是已经出台的地方金融立法,均极为重视金融消费者保护。条例不仅将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确立为立法目的之一,而且通过多个条文将该立法目的予以落实,如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要求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合规经营,履行诚信义务,尊重并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知情、自主选择、公平交易等权益。条例第五十一条对违反条例规定未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规定了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在第五十五条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设定了“双罚制”。

第一款就如何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自主选择等合法权益给地方金融组织提出了制度约束。规定了地方金融组织的风险提示义务,该款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地方金融组织风险提示义务的适用情形,贯串地方金融组织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全过程。这意味着,所有“7+2+N”类地方金融组织在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时,都应当履行风险提示义务。此外,风险提示义务的时间点不仅需要在地方金融组织发行(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之时,该义务须持续存在于地方金融组织从事相关业务期间,只要出现了影响有关人决策的信息,地方金融组织就应当向金融消费者予以提示,充分揭示风险。

第二,地方金融组织风险提示义务的内容为可能影响金融消费者决策的信息、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性质和风险。“影响投资者或消费者决策的信息”主要是指在交易之前以及整个交易过程中,某些信息影响到金融消费者对金融组织发行的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判断,从而决定是否交易、如何交易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亦有类似的信息披露规定,其采用列举具体情形的方式,对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形加以明确规定。在证券市场中,证券投资者的交易目的是对证券或股票进行投资、获得收益,股票证券的价格变动就会影响投资者的决策,虽规范本身不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与条例中所规定的风险提示情形一脉相承,都是影响“金融消费者决策”。由于条例的规制对象为所有地方金融组织所进行的金融活动,采取列举方式对信息披露情形列举会过于冗长和复杂,采用概括式描述更有利于各金融市场具体规定。(https://www.daowen.com)

第三,地方金融组织风险提示义务的履行标准为如实、充分。“如实”指地方金融组织应当保证风险提示信息的真实、准确,其反映的事实必须是实际发生的,而不是为了虚假编造的,且与所反映的事实之间具有一致性。“充分”指地方金融组织风险提示的信息应当完整,不存在残缺,尤其是部分重要信息的残缺。

第四,地方金融组织风险提示义务的目的是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自主选择等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第九条分别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金融消费者本质上是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消费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是金融消费者的法定权利,应当予以保护。

第二款要求地方金融组织建立健全两个机制,即投诉处理机制和争议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和争议处理程序,及时受理投诉、处理争议。争议的解决途径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诉讼,争议能否得到及时妥当的解决,事关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争议处理机制,完善争议处理程序,从而妥善处理相关争议。投诉处理机制往往事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地方金融组织的投诉处理机制一般应当包括投诉处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投诉处理程序、投诉处理不当的救济等等。在实践中,地方金融组织应当为客户投诉提供必要的便利,如在各营业网点和官方网站的醒目位置公布电话、网络、信函等投诉处理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