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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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函,是指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业务活动不规范或者存在问题而未达到行政处罚程度的地方金融组织及其相关人员发出起警示作用的行政处理方式。警示函属于非行政处罚的行政监管措施,通常适用于监管对象实施了尚不足以处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以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出具警示函为例,一般以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占有资金,信息披露违规,董事或者高管违规买卖股票等行为为主。

责令限期改正又称责令限期整改,是指行政主体责令违法的行政相对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在指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以恢复原状,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的行政行为。责令改正体现的是行政执法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https://www.daowen.com)

责令改正究其性质应认定为行政命令,行政命令的本质是为相对人设定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行政命令一经作出,相对人便承担了相应的义务,必须按行政命令要求进行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否则将受到行政主体给予的处罚或者被强制执行。行政命令无须以相对人申请为前提,由行政主体依职权并适用特定的程序直接作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身不属于行政处罚,只是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其不良后果,恢复原状。由此可见,责令整改具有事后救济性。

责令改正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着重要作用。为了使责令改正真正发挥作用,不至于流于形式,必须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具体到地方金融监管工作中,监管部门要避免抽象地责令地方金融组织改正,而应当首先明确指出应当予以改正的是哪些行为、这些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或者政策。其次应当明确整改的具体问题,必要时提出整改措施建议。最后应当明确改正期限。被责令限期改正的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在期限内将整改结果报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