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依据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七十条 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

第一百五十二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https://www.daowen.com)

第二十九条 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融资担保公司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被担保人的债权人通报融资担保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风险情况。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信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信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信托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

第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约谈提醒告诫,应将约见谈话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提醒告诫对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如实记录约谈提醒告诫内容。谈话结束时,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提醒告诫对象应在谈话记录上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