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说明

适用说明

约束性措施的采取可以有效地消除风险隐患,但其适用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应当依法进行,以免造成对地方金融组织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当干涉。本条对临时约束性措施适用条件和措施类型的规定,既给予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以明确的指引,又保证了监管权力的适当行使,较好地平衡了地方金融监管行为与地方金融组织经营活动之间的关系。本条规定的内容与本条例“第四章 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关系密切。由于本条规定的临时约束性措施的适用条件是地方金融组织经营活动存在重大金融风险隐患,且严重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所以从某种意义上看,这些措施也是风险处置的方法之一。(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