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说明

适用说明

本条的适用对象是已经取得设立许可的地方金融组织,在变更有关重大事项时未按照规定予以报批的行为。此种行为并非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仅仅是对重大事项的变更欠缺行政报批这一要件,其违法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均较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轻,故处罚种类和处罚力度有所不同。仅对情节严重的,才适用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审批文件的处罚。处罚时,采用的处罚方式有先后顺序。首先,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要求在期限内予以改正,并处以罚款。其中责令改正是指要求违法行为人限期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其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恢复合法状态。责令改正的目的是给予行为人以改正机会,其性质并非行政处罚,但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