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解读
2026年01月15日
内容解读
本条是关于地方金融组织内部治理和对外经营相关的重大事项擅自变更法律责任的规定。由于这些事项与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直接影响地方金融交易秩序,本条例在第十三条中作为申请审批的事项。这些事项包括对地方金融组织的合并、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业务范围、营业区域等,变更交易规则、交易品种,变更持股5%以上的股东,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设立分支机构等。根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即应当依照本条例报经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地方金融组织应当依法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许可需要的材料,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其目的是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地方金融组织的信息,以更好地有针对性地实施监管,其许可是确保地方金融组织更好地开展金融业务活动、确保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这种属于事前监管的内容,对违反许可擅自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所列举行为进行处罚。(https://www.daowen.com)
因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的情节不同,其处罚的力度也不同。对于仅仅未经报批而擅自变更,未造成影响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于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于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审批文件。其中情节严重包括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而整顿不严格的,未经报批经营获得非法利益或者造成严重影响的,同时达到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审批文件的条件,予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审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