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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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应当予以许可和应当予以备案的程序作出了分别规定,因其事前和事后的性质不同,对此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这些事项包括地方金融组织发生变更名称、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或者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这些事项应当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这种备案与许可事项相比并非如此重要,且备案属于事后行为,但也违反了管理秩序,应当让其承当不利的法律后果。(https://www.daowen.com)

地方金融组织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备案程序的,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一般来讲,这种责令改正是要求地方金融组织在一定限期内报送备案。这种责任不属于行政处罚,仅仅是弥补原来的不足。如果在给予的限期内仍然不备案或者逾期备案或者虚假备案的,应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除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外,还应当责令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