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
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为落实中央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授权方式,对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的适应范围作出调整,依法推动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依法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
2015年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在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和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明确试点地区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许将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调整宅基地审批权限,明确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完善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和保障水平,明确在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和区位、经济发展水平及人均收入等情况下,合理确定征收补偿标准,安排被征地农民住房和社会保障,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养老、医疗等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留地、留物业等多种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授权改革至2017年底结束。由于试点时间短,试点效果不明显,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作出授权决定,将试点期限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https://www.daowen.com)
授权改革以来,三块地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33个试点地区按新办法征收集体土地1521宗、19万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地块11 183万宗、面积10.6万亩,总价款290亿元,试点地区获得土地入市收益259.6亿元,收取调节金30.4亿元;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贷款330宗、79亿元;退出宅基地18万户、面积11.8万亩(2018年)。改革激发了土地资源活力,为乡村产业聚集发展提供了平台,增加了集体和农民的土地财产性收入。但是,改革进展很不平衡,改革案例70%以上集中在河北定州、上海松江、浙江义乌、福建晋江、山东禹城等5个试点地区,其他地区进展不快,平衡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分配的办法不多,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不够深入。鉴于此,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试点继续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暂时调整实施物权法、担保法中关于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允许以农村承包耕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在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暂时调整实施物权法、担保法中关于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允许以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试点期两年。2017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作出授权决定,将试点期限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全国232个试点地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累计余额964亿元;59个试点地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累计余额196亿元,试点地区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有一定缓解(2018年)。2018年12月31日试点期满后,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写入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全国实行,以后再通过修改物权法和担保法,删除相关禁止性规定。农民住房财产权及宅基地抵押贷款问题,因流转和处置面临较大障碍,未形成有效闭环,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纳入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统筹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