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了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四、明确了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原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提出,“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衔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删除了原承包法的有关规定。(https://www.daowen.com)

农民进城务工约有2.8亿人(2018年),近些年每年进城落户大约1500万—1600万人。由于历史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进城农民形式上落户城市,但完全融入城市将是长期的历史过程。进城落户农民在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基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享有的财产性权利,在农民落户就业处于不稳定状态时,不能剥夺其享有的上述权利。对此,在制度设计上把握了三个原则:第一,农民进城落户,无论是部分成员或者举家迁入,都不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为前置条件,稳定是主基调。第二,承包期内,农民全家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自愿有偿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鼓励其向其他经营主体流转土地经营权。第三,把是否交回承包地的选择权交给进城落户农民和本集体经济组织,不代替农民和本集体经济组织选择。另外,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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