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明确了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担保权能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融资担保标的物,是以承包人对承包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权利为基础的,满足用益物权可设定为融资担保标的物的法定条件。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标的物设定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债权人依法定程序处分担保物,只是转移了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实质是使用权和收益权,土地承包权没有转移,承包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也不因此改变。
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由于各方面对继受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是物权还是债权有争议,是作为用益物权设定抵押,还是作为收益权设定权利质押,分歧很大。立法不陷入争论,以服务实践为目的,使用了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概念,这是抵押、质押的上位概念,包含了上述两种情形,既保持与相关民法的一致性,又避免了土地经营权的性质之争(第四十七条)。(https://www.daowen.com)
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或受让方通过承包地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设立担保物权,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