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治理结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时规定了权利、义务、责任及运行规则。应该说,村民委员会特别法人治理结构是清晰的。村民委员会按照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推动农村社区建设,承担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服务和协调农村生产生活的职责。
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民主选举: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达到法定年龄、符合法定条件的村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民主决策: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是最终决策机构,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对土地承包经营方案、筹资筹劳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方案、本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公益事业兴办、处分村集体财产等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民主管理:村民委员会按照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对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应及时公开信息。
民主监督: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委会组成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村委会组成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通过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实施民主监督权力。
完善村民委员会特别法人治理结构,主要是对实行“村社合一”的村民委员会的运行规则作出规范,这是一个难点。
【注释】
[1]2004年3月,作者主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研究,研究报告反映了15年前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状况。
[2]指2004年当时的法律规定。(https://www.daowen.com)
[3]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各部门及地方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称谓各异,有“农民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
[4]制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列入了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本节成稿于2004年1月。
[5]2021年5月11日,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公布,全国人口141 178万人;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90 199万人,占63.89%,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50 979万人,占36.11%;流动人口37 582万人,其中跨省流动人口为12 484万人。
[6]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不是法人,是什么类型的法人,在法学界长期存在争论。本节是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地位及类型的研究,成稿于2005年3月。
[7]马俊驹:《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论和立法问题探讨》,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4期。
[8]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更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本节是对该法几个重点问题的认识。
[9]2005年修改公司法,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少是两人的限制,允许设立只有一名股东的一人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但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0]2017年12月2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修订,扩大了法律调整范围,明确了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可以入股,联合社可以依法登记等三个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资金互助合作问题因未取得共识被搁置,但多地的试点一直没有停止。
[11]2017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本节是在法律审议中对完善我国法人制度,科学设置法人类型提出的建议,成稿于2016年10月。
[12]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民法总则,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层自治组织界定为特别法人。本节是对完善特别法人治理结构的理解,成稿于2017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