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

全国已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200多万家(2020年),入社农户11 328万,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6.1%。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互助性经济组织,依法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治理结构,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有明确规范,与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都有区别。

产权结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财产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扶持资金等共同构成,以法人财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社员共同占有、使用合作社财产,享有收益权,并以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组织形态: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人合性”和“互助性”组织,由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联合组成。合作社权利设定以人为本,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社员虽然有出资额,但劳动合作居于主导地位,资本报酬受限。(https://www.daowen.com)

决策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社员民主管理,合作社社员是组织的控制者,社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享有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批准盈余分配方案、决定合作社重大事项以及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权利。决策实行一人一票,这是基本原则。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额较大的社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但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总票数的20%。

盈余分配:农民专业合作社谋求社员的共同利益,对社员不以营利为目的,对外营利也是为了社员利益,更好地对内服务。盈余分配实行惠顾返还为主、资本报酬适度的原则,主要按照社员交易量或惠顾额进行收益返还,社员享有对合作社盈余分配的最终决定权。

总之,由于劳动与资本在组织中的地位和权利不同,由此派生出投票权和收益分配依据不同,这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法人治理结构上与公司制企业有着明显区别。合作社法人开放的社员资格、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惠顾额返还三个基本特征,是其特别法人的特殊性。

在2017年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时,有意见提出合作社非农民成员可突破5%的限制,并提高资本附加表决权权利,提高按资本分配盈余的比例等。这几个量化标准达到多少适宜,是法律直接规定还是由合作社章程规定,都是可以研究的,也有因社制宜、因社施策问题。但底线是不能突破合作社本质特征。如果合作社与公司制企业是同样的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那就不称其为合作社,就不是特别法人,国家对其特殊的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就没有必要。在法国,农民合作社每年都要经农业部审查,凡不符合合作社本质特征的,来年即取消所享有的优惠政策,按股份制企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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