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组织、村委会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
我国农村基层的经济治理及社会治理,是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的。农村基层党组织、村委会、村经济组织,党组织是核心。同时,要发挥好村委会的自治功能,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治理功能。
农村基层党组织。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最基层的组织,是本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规定,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地位不动摇,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全面领导乡镇、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乡镇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村指行政村)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全面领导乡镇、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地位不动摇。《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村党组织的职责包括:“讨论和决定本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要问题并及时向乡镇党委报告。”“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因地制宜推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协调利益关系,组织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合理开发,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
农村基层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需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情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重要事项,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后,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民法总则规定,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https://www.daowen.com)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①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②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③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④土地承包经营方案;⑤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⑥宅基地的使用方案;⑦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⑧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⑨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后,出现“三驾马车”,职责职能、人员配置、运行机制,都需要规范,可采取交叉任职方式,减少管理人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是乡村组织振兴的硬骨头,借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东风,把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发展路径、治理结构设计好,是难得的历史性机遇。新中国成立后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奠定了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基础;40年前的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成功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经营方式,释放了农村生产力;40年后农村生产力的又一次释放,极可能源于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融入市场经济,这是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有效实现形式的又一次探索。
【注释】
[1]2016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2]恩格斯在《美国工人运动》指出,“这个纲领将宣布,最终目的是工人阶级夺取政权以便实现整个社会对一切生产资料——土地、铁路、矿山、机器等的直接占有,供全体为了全体利益而共同利用。”有观点认为,社会所有制就是社会的全部生产资料为工人阶级(可理解为全体人民)直接占有(所有)并利用,其主体是工人阶级(全体人民),是一个整体。客体是全部生产资料,不可分割,并认为这是公有制的两个基本特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