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制度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制度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集体所有权、法人财产权、成员股权相结合的产权制度。立法对这个制度设计若能突破,对完善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治理结构将是一大贡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宪法表述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物权法表述为“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集体所有权财产不在成员间分割,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所有权代表,行使经营管理权;全体成员作为集体所有权主体,享有收益权,个体成员也可以通过承包等方式,享有收益权。就是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集体所有权和收益权主体,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所有权行使主体。在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完成并赋权登记后,有以下问题需要厘清:

1.集体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关系。

集体经济组织完成产权制度改革后,会形成集体所有权(一般为资源性资产)与成员股权(一般为土地等资源性资产以外的经营性资产)相结合的产权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特别法人,法人拥有财产权。集体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权能怎样配置?各自承担什么民事责任?需要厘清。

2.股权设置。

个人股权中,有成员量化股权、量化之外由成员自愿追加的股权,为扩大融资吸收的社会个人股权、社会法人股权等,形形色色的股权交织在一起,其权能配置需要厘清。现实中,有些集体经济组织除了设置成员股外,还面向社会个人、社会法人设置普通股,也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追加出资,作为投资股。普通股是市场化、契约型的股权配置,一般只享受收益权,不享有决策权(或有限决策权),实质是一种定息债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与普通股权的权能是有区别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股份,未分割集体产权,股权只是收益权。成员依据所量化的股份请求分配收益,但不能请求分割或处分集体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外主张权利,行使法人财产权,成员个人不是对外权利主体。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转让、管理(包括继承、买卖、馈赠、退出、质押等)是立法难点,处理不好,要么达不到改革预期,要么改变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走向。现实中遇到的问题主要有:①是以户为单位,还是以人为依据量化股权,将来在户内继承,因人口增减出现人股不均时,是股权固化,长期不变,还是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调整?②如果继承人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不能继承,或者只能继承收益权,不享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或者第二代可以继承,到第三代就不能继承,必须强制性流转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③成员股权能不能退出,退出时如何补偿,资金哪里来,退出后能否再赎回?④成员股权能不能赠与,赠与对象要不要设定边界?⑤成员股的决策权是一户一票、一人一票,还是一股一票?这些都是立法要回答的。(https://www.daowen.com)

3.乡镇、村、村民小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产权关系。

国家长期投资(或补助)形成的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脱贫攻坚扶持产业发展形成的集体产权等,法律要作出规定,甄别界定,防止资产流失。

4.横向联合经济中的集体产权。

集体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资本股份化后,为集体经济组织横向联合发展奠定了基础,如村企联合、村村联合,村与国有经济、社会资本的融合发展等。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或者参股其他企业,其产权安排、股权权能可以适用公司法等。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出资的,只涉及使用权,不涉及所有权,债务清偿亦不能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在一些地方,由于村级集体资产弱小,探索镇级集中经营的方式,对诸如此类的探索,应予鼓励。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按生产要素分配与福利共享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源性资产收益,成员通过承包经营或流转获得;经营性资产收益,按照成员股份获得;公益性资产收益,成员均等化福利性分配,这是与公司制企业在收益分配上的区别。

5.运行机制。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解决了产权清晰及收益分配依据问题,更重要的是要解决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行机制,只有融入市场,才有发展前景。这就需要建立能与市场对接运行机制。国有企业能融入市场经济,集体经济组织也完全能做到。在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上,要坚持把宪法规定的农村集体所有制作为底线,把民法总则规定的特别法人治理作为基本遵循,积极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融入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有两种立法路径:第一种,将集体经济组织现有的经营性资产清产核资、明晰产权,通过资本运作、股份联营、合作等市场化方式进入市场,集体经济组织是出资人,有产权、无治权,经营管理完全市场化,集体经济组织类似于大大小小的投资主体。第二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别法人整体进入市场,这主要集中在农业领域,包括田、林、湖、草等资源的经营利用。两种推进路径,哪种有利于经济发展,就实行哪种,不强推一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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