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地方立法,完善
代表
工作的法律规范
为贯彻落实1982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1983年,市八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制定了《关于议案的若干暂行规定》。为贯彻落实新出台的代表法,1992年,市九届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为加强和改进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1995年,市十届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为规范代表视察工作,提高视察实效,1996年,市十届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根据新的情况变化,上述四部地方性法规都先后作过修改。可以说,正是上述四部地方性法规,搭建起了市人大代表履职和代表工作的基本制度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