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身建设上加强三种能力

(三)自身建设上加强三种能力

一是加强调查研究能力。一要找准问题,即坚持问题导向,围绕法规准备解决什么突出问题、实践中有哪些成熟经验可以上升为法规制度、法规的地方特色和先进性等方面设置问题展开调研。继续物业立法中“先根据实际情况列清单,再根据问题清单拟条文”的起草模式,切实做到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二要做好方案。调研前要认真研究制订调研方案,明确调研的对象、目标、方式、方法等,拟定调研提纲,并提前将相关材料提供给调研对象,便于相关方面围绕调研提纲精准地介绍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对于涉及面广、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还应当进行大范围的社会调查。三要做好分析研判。要及时汇总和整理调研收集到的相关资料,梳理出认识比较一致的意见建议和存在较大分歧的意见建议,并将整理出的意见定期和相关起草部门沟通,及时吸收合理意见。

二是加强沟通协调能力。协调内容上,要处理好各方意见,协调好各方利益。要把握好公权力与私权利、改革与法治等关系,对法规中的核心制度设计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应当进一步深入研究,组织各方进行协调;经反复协调难以达成一致的,要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敢于在矛盾的焦点上“切一刀”。协调方式上,要建立健全机制,提高协调工作的效率。可以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和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并在此基础上协调各方利益,增强相关制度的科学性,提高协调的效率。(https://www.daowen.com)

三是加强组织起草能力。《中共北京市委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要求建立健全由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规草案制度。由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牵头组织起草,既是人大主导立法的要求,更是防止和克服立法中的利益偏向、提高起草和审议效率的要求。一要明确“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法规的范畴,探索在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由市人大常委会明确列出由专门委员会负责起草的项目,以便于明确各方责任,提前进行立法准备。二要明确职责和定位。专门委员会在组织起草工作小组时,主要发挥组织协调起草工作的职能,组织草案的研究讨论、听取意见,明确草案的指导思想、指导原则,确定草案的框架结构和主要制度设计,做到牵头不包办、抓总不包揽、统筹不代替。三要继续将部分内容委托第三方起草。考虑到专门委员会立法能力和资源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将部分专业性较强的内容委托第三方起草,充分发挥第三方的专业技术和智力优势,解决立法过程中的专业难题。在委托起草中,特别要注重工作实效,要从严把控起草质量,应当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提出调研重点、方式、对象、时限等内容,相关专门委员会也应当全过程介入,及时提出建议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