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组发〔1988〕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适用范围的答复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组发〔1988〕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适用范围的答复意见

(1988年10月19日 干办字〔1988〕15号)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https://www.daowen.com)

你们询问,«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8〕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经选举任职,在任届未满时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一般可待任届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这一规定适用于哪些范围。现答复如下:

中组发〔1988〕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适用范围,只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委员,政协正副主席、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