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调配局关于全国政协委员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答复函

中共中央组织部 干部调配局关于全国政协 委员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答复函

(1995年2月6日 干办字〔1995〕4号)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最近,厦门大学人事处来函,询问全国政协委员汪慕恒先生办理退休手续的有关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组发〔1982〕9号、组通字〔1982〕35号文件规定,全国政协委员属在编人员,不属于离休退休。按此规定,全国政协委员在任职期间,工作单位不应为其办理离休退休手续,如本人愿意办理退休手续,须先辞去其委员职务。现全国政协委员所在单位仍要按这一规定执行。国发〔1983〕141号和劳人科发〔1983〕153号文件是对高级专家、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离退休问题作出的规定。请你们妥善解决该校担任全国政协委员的高级专家离退休问题,并答复厦门大学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