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离退休司关于中小学教师退休时特级教师津贴能否计入退休费基数的复函

人事部离退休司关于中小学 教师退休时特级教师津贴能否计入退休费基数的复函

(1991年6月18日 人退司函〔1991〕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人事厅:

你厅宁劳人(险)字〔1991〕109号«关于中小学教师退休时特级教师津贴是否计入退休费基数的请示»收悉。经商我部工资保险福利司,现答复如下:

中小学教师在职期间获得特级教师荣誉称号并享受特级教师补贴费,在退休时仍保持其称号和待遇的,可以按照教育部、劳动人事部教计资字〔1982〕213号第一条的规定执行,即“特级教师退休、离休时,有补贴费的,其补贴费可作为计算退休费和病假待遇的基数;离休时有补贴费的,补贴费照发”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