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离退休司关于中小学
教师退休时特级教师津贴能否计入退休费基数的复函
(1991年6月18日 人退司函〔1991〕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人事厅:
你厅宁劳人(险)字〔1991〕109号«关于中小学教师退休时特级教师津贴是否计入退休费基数的请示»收悉。经商我部工资保险福利司,现答复如下:
中小学教师在职期间获得特级教师荣誉称号并享受特级教师补贴费,在退休时仍保持其称号和待遇的,可以按照教育部、劳动人事部教计资字〔1982〕213号第一条的规定执行,即“特级教师退休、离休时,有补贴费的,其补贴费可作为计算退休费和病假待遇的基数;离休时有补贴费的,补贴费照发”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