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职工工资、保健、福利等问题给青海省人民政府的复函(摘录)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职工工资、 保健、福利等问题给青海省人民政府的复函(摘录)

(1983年8月5日 劳人薪〔1983〕359号)

三、关于适当提高职工退休费标准问题。根据你省各地区海拔高度、地区的艰苦情况和职工本人在青海工作时间的长短,按下列标准予以适当提高:(https://www.daowen.com)

1.凡在海拔二千米至三千五百米地区工作,累计满十五年的,退休费提高百分之五;累计满二十年的,退休费提高百分之十;

2.凡在海拔三千五百零一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十五年的,退休费提高百分之十;累计满二十年以上的,退休费提高百分之十五。

但以上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以上各项,自一九八三年八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