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等4部门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支付问题的答复

劳动人事部等4部门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支付问题的答复

(1983年2月23日 劳人险局〔1983〕06号)

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人事局、侨务办公室、总工会、中国银行各分支行:

劳人劳〔1982〕42号«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发出以后,有些地区和部门在执行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后,答复如下:

一、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确因安家需要,行前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一次支付最多不超过其本人当年的退休、退职费用。(https://www.daowen.com)

二、对已经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支付退休、退职待遇的单位根据其生存证明,可以每次支付不超过三个月的退休、退职费用。如有特殊需要,经本人申请,可以发给最多不超过六个月的退休、退职费用。

上述退休、退职费外汇,由当地中国银行按«审批个人外汇申请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审核批给。

三、以上答复同样适用于获准到港、澳地区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其生存证明,可分别由“港九工会联合会”和澳门工会联合会“办理。

四、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获准出境定居的,其退休、退职费用的支付办法,具体由各省、市、自治区劳动、人事部门商同级侨办、中国银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