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离休人员、建国前老工人增发
生活补贴计发基数问题的复函
(2002年5月23日 劳社厅函〔2002〕18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离休人员和建国前老工人增发1—2个月生活补贴计发基数问题的请示»(桂劳社报〔2002〕3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国发〔1982〕62号)、«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及«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的规定:离休老干部或建国前老工人按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当年1—12月不论哪个月批准离休或退休的,都从批准之日起按一年一次全额发给。从第二年起,在每年1月份发给。
按照上述规定,同意你厅意见,每年1月份为离休人员和建国前老工人发放生活补贴后,当年调整离退休金时对已发放的生活补贴不再进行调整,已调整的离退休金计入下一年度的计发基数。请认真做好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