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对«海关总署人事教育司关于离退休人员比照在职人员调整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执行标...
2026年01月25日
人事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对«海关总署人事
教育司关于离退休人员比照在职人员调整海关
工作人员津贴执行标准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002年12月23日 人办函〔2002〕106号)
各省、分海关总署人事教育司:
报来的«海关总署人事教育司关于离退休人员比照在职人员调整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执场经济行标准问题的请示»(人教函〔2002〕36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对离退休的海关工作人员,不能比照在职人员调整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标准。主要原因是:
第一,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是国家根据海关工作的特殊性,对在职海关工作人员在工资决上述待遇上给予的优惠政策。根据人事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工作人员津贴和海关缉私船员出海津贴问题的通知»(薪发〔1995〕11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海关工作人员津贴的实行范围“限于各级海关1995年1月1日起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海关工作人员调离本系统后,其海关工作人员津贴从调离的下一月起予以取消。”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是一种岗位性津贴,只有在岗的人员才能享受,离退休的海关工作人员不属于海关工作人员津贴的实行范围,因而不存在调整津贴标准问题。
第二,«通知»规定,“在海关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并从海关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其海关工作人员津贴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数”。这表明国家对离退休的海关工作人员的待遇给予了适当照顾,也说明离退休的海关工作人员只是将离退休前享受的这一津贴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但不享受海关工作人员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