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对«关于警界离退休人员能否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请示»的复函
2026年01月25日
人事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对«关于警界离退休人员能否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请示»的复函
(2002年6月4日 人办函〔2002〕43号)
吉林省人事厅、财政厅:
吉林省人事厅«关于警界离退休人员能否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请示»(吉人字〔2002〕2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对离退休人民警察,不能调整警衔津贴标准。主要原因是:(https://www.daowen.com)
一、警衔津贴是国家根据人民警察工作的特殊性,对在职人民警察在工资待遇上给予的优惠政策;而“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两者是不同的。
二、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5〕11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实行警衔津贴的人员,限于各级公安、安全、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离退休人民警察不属于警衔津贴的实行范围,不存在调整警衔津贴标准问题。
三、«通知»规定,“在警察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并从警察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其警衔津贴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这一规定既表明国家对离退休人民警察的待遇给予了适当照顾,也说明虽然离退休人民警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规定保留警衔,但不享受警衔津贴,其在离退休前享受的警衔津贴只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