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事务性领域的职责分配

二、明确事务性领域的职责分配

面对事务性领域问题,基层党组织要及时清理下派到基层的事务,例如将“责任状”、考核评比等任务按照基层职责准入机制所规定的要求进行清单外的事项隔离处置,不应使其承担非主责主业,应将精力放在本职工作上;有针对性地协调各党组织人员配备、基础架构及职责,使基层党组织在社会治理实践中能够紧抓工作要点,推动基层治理工作走向常态化、规范化;激发基层党组织与其他社会治理主体的参与积极性,明确区分政府、市场及社会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角色及功能定位,[6]完善党建引领下的“三事分流”制度,[7]如重庆市南岸区就是将村(居)委会作为“找事”的第一责任主体,其中“事”即为居民反映的亟须解决的问题;将事按“大事”“小事”“私事”协商分流到相关部门与人头上,在充分征求村(居)居民意见的基础上,明确按“大事”“小事”“私事”的处理界限;为完善处理“大事”“小事”等公事,辖区内还建立起由政府资助为引导、社会捐赠为主体、居民出资为补充的“重庆民泰社区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以保证公益活动的顺利进行;待所有分流的事处理完后,要对处理结果进行反馈评估,并在社区公示所办事项及结果,以便接受群众的监督。为此,基层党组织要给予其他主体充分的自治空间,准确划分“大事”“小事”和“私事”的界限,协同引领政府部门解决“大事”,与社区合力解决“小事”,让基层群众自主解决“私事”,从而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确保我国基层社会治理能始终朝着专业化、科学化的方向不断迈进。(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