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不堪其扰
以前我曾在文章中写到某些读者的奇怪行为。
例如,有人会突然来信说:“你那么详细地描写我,真是不可原谅。”还有人问我:“你在我家装窃听器偷听我们说话 了吧?”
这些话只一看就能明白,他们的想法多少有些怪异。不 过,我由此感到他们读我的小说特别认真,所以并非不能予以 宽容。
然而,这次的无理敲诈却令我怒不可遏。
某日,我家突然收到东京地方法院民事部寄来的厚包裹。 这就是此事的发端。
因为我从来都与法院之类的单位无缘,所以颇感诧异。打 开包裹一看,只见其中有写有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书概要。我 这不是成被告了吗?
我可是头一次遇到这种事情,所以慌忙查看材料一原告 是居住在长野县名叫NS的女性。那么,案件内容是什么呢?
法律用语比较艰涩难懂,简单通俗地讲就是:那位女性原告所执笔的小说与被告(即我本人)此前连载于《日本经济新闻》的小说在描述方法上有很多相同之处,因此她起诉我侵犯了著作权。
根据《民法》第七。九条判定,我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属于违法行为,需支付赔偿金两千万日元。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我根本没听说过那位女性的名字,更不知道据称是她写的那部小说。但其矛头所指就是我在《日本 经济新闻》上连载的《爱的流放地》,这一点确切无疑。
以下是对方所诉侵犯著作权的作品段落。
原告作品的第208页第9行有这样一句话,“穿好鞋来到外边。这里有千驮谷的游泳池”。而被告2004年11月4日的 报载小说中,从第18行到第20行是“菊治把居住至今的公寓房让给妻子,自己则住在千驮谷的小公寓里……”。
另外,原告的作品中有这样一句话(页数从略),“看了看女 儿,但她实在不可与熊川哲也匹敌”。而被告的报载小说中有 这样一句话,“也许不可与冬香匹敌”。
原告的作品中有这样一句话,“事先准备了三越商厦的包 装袋”。而被告的报载小说中有这样一句话,“并非没有事先注 意到"。
原告的作品中是“听到那种含混不清的声音”,而被告的报 载小说中是“冬香用含混不清的嗓音回答”。
原告的作品中是“医生出来说’脱掉内裤放在这个台子 上’,我就有些畏缩”,而被告的报载小说中是“听到对方说出价 格,菊治一时有些畏缩”。
原告的作品中是“最重要的是得到了满足”,而被告的报载 小说中是“并且是得到满足而熟睡后的温柔笑脸”。(https://www.daowen.com)
这样的对比列出了数十页之多,并指出这些全都是剽窃。
我既惊讶万分又感到匪夷所思,这种事情告到法院能站得 住脚吗?
当然,此次诉讼判决的结果是“(前略)原告所举实例皆为日常使用的、极为普通的描述形式(而且几乎都是地名或一两个单词的词组),显然不能以它们来确定作品的独创性”,并且 “驳回原告的请求”。
虽说原告败诉,但如果任由这种愚蠢的诉讼恣意横行的 话,岂止是小说,恐怕连随笔散文也写不了几行。
这种行为简直就是丧心病狂。我在极度愤怒的同时,心中 产生了疑惑:那位原告是不是经常搞这种荒唐愚蠢的诉讼,企 图借此发财呢?
我之所以产生这种疑惑,是因为自己在接到法院通知后, 也有可能对这种无聊行径不屑一顾并置之不理。
而法院方面则不管内容如何荒唐,只要诉状形式符合法律 要求就不能不受理,并且会在没有回复的情况下,认为被告默 认自己违法,从而判定被告方担责。
幸亏我委托了熟识的律师,最终得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而 假如我置之不理的话,或许会被讹去两千万日元。
不负责任地向任意对象提出诉讼,明知官司不合情理却企 图趁被告无暇顾及而钻空子敲诈巨款一是不是真有这类案 例呢?
因为我想,对方干这种勾当即使被法院驳回也只是损失诉讼费,但如果10 次中有1次成功的话,那也算是相当可观的横财了。
虽说我们都应时刻保持警惕,但法院是不是应该在最初就 不予受理呢?
话说回来,那位名叫NS的女性又为什么会提起如此荒谬 愚蠢的诉讼呢?
我找不到任何相关线索。而且据律师讲,那位原告似乎脑 筋有问题。不过,对方的手法相当精细而复杂。
诸位文士作家:千万当心,以免遭受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