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附则

第十,附则

三十一、合同之改变与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并由有权代表双方之人员签字后提出之,由合同签订时起,已往关于该合同之一切谈判,及所交换之文件尽行作废。

三十二、任何一方无对方之书面同意,无权转让本合同之权利与义务。

三十三、与执行合同有关的各种通知声明与异议书,任何一方皆须按照合同内指明之法定地址,直接向对方发寄之。

三十四、由于不可克服之力量,所引起的情况变化,以致影响合同之部分或全部不能完成时,合同双方可解除对该部分或全部合同未能完成之责任。

如发现不可克服之力量,所引起的情况而影响合同之完成时,因此种情况造成不能完成合同之一方,应立即以电报通知另一方,并以挂号信及提出之证件证明之。

当由于不可克服之力量所引起的情况已行完结时,有关之一方应按上述手续立即通知另一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

人民政府贸易部代表(https://www.daowen.com)

张化东

(签字)

苏联驻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务代表

维·比·米古诺夫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