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罚金
2026年03月28日
第七,罚金
十九、一般货物之交货期限,按合同规定延误三十日以上,而机器设备延误四十五日以上者,售方应向购方交纳罚金,此项罚金对一般货物,按超过期限三十天优待日后,以每周计算之,而对于机器设备,则按超过交货期限四十五天优待日后,以每周计算之,罚金如下:
超过上述优待日后延误期间在四周以内者,每周罚金百分之点三,如再继续延误,则自第五周起至第八周止每周罚金百分之点六,自第九周以后,则每周之罚金皆为百分之一,但罚金总额,不得超过该项被罚货物总值的百分之八。
售方除照付罚金外,尚需付足延误期限之货物。
二十、如购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开出信用证,则购方应按照未开出信用证的金额,按过期的日数,每日向售方交千分之一的罚金,同时售方在购方开出信用证以前,有权停止发货。
二十一、如购方所开出的信用证,在其有效期内,未用到百分之七十或全部未用,则售方须依照信用证未曾动用部分的金额,按千分之五的比率计出罚金交于购方。(https://www.daowen.com)
二十二、售方如在船面交货,违犯合同规定装船吨位定额时,应向购方交付罚金,如货物数量不足时,则售方应向购方支付未足数量之运费。
如售方能提前完成船面装货,则购方应向售方支付提成奖金。
二十三、如售方依购方请求租借船舶,并将货物运抵购方地址,而购主违反其卸货标准期限时,则购方得向售方支付罚金,如购方提前完成卸货时,则售方得向购方支付提成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