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一四一项一九五五年度设备分交国内供应部分中的几个问题

国家计委关于一四一项一九五五 年度设备分交国内供应部分中的几个问题

(1955年1月11日)(https://www.daowen.com)

苏联援助我国的一四一项重大建设项目一九五五年度的设备分交工作,已经我国组成的分交工作组与苏方反复磋商后于一九五四年九月末告一段落,并于一九五四年十月廿二日复查完,将二三七种改请苏方供应。现苏方已允成套供应者七二项,提交贸易补充订货者七一项(具体情况将由原经手人分别同有关部门交代)。一九五五年度的设备分交工作至此已告结束。

最近各建设部门又不断地提出改请苏方供应的要求。其中,主要是制造部门在签订供货协议时或在制造时提出不能供应。亦有的是需要部门在复审时未认真进行研究〔和〕多方联系,〔未〕明确供应的职责。此外,各部提出国外供货的方式也很混乱,有直接提交驻苏商参处的(如长春汽车厂);有将同一设备的配件分成几次提出的(如燃料部KⅢ型开关板部件)。此种情况已使苏方感到极大困难,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过意见。现苏联国家计划已经政府审查批准,今后如再轻易地向苏方提出补充订货必将造成苏方很大困难,同时亦影响我国信誉。因此,我们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研究办理。

1.第一机械部及其他制造部门应责成所属制造单位以严肃的负责态度,迅速采取措施,安排已划归国内生产的各项设备的制造任务,并应想尽一切办法保证完成,以确保一四一项工程的设备供应。

2.各基建部门应对已经分交的设备,进行一次彻底清查(按苏制、一机部制、其他各部、地方及私营机械业制、企业自制、国外贸易订货、市场现购等进行分类)。检查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办法,明确供应职责。凡是由国内制造的设备应于一月三十日以前全部签完供货协议(或合同),并将结果报送国家计划委员会,同时抄报国家建设委员会。

3.如经慎重研究,确认国内不能供应,并因此严重影响基建项目的开工期的设备,须由制造部门及需用部门的负责人共同签署,说明理由,于一月下旬报送本委,以便统筹考虑是否提请苏方供应。

4.今后建设项目更多,工作将更为繁重,为了做好设备分交订货供货工作,请各部将此工作进行一次总结,于二月十五日以前报送本委及建委各二份,以便拟定必要的供应设备制度,并请各部健全这方面的工作机构和建立层层负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