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2026年03月28日
第六条
中国机关和苏联机关将根据本议定书对以前所签订的合同进行修改。
一九五七年十二月十四日签订于莫斯科市,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全权代表
刘晓(签字)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联盟政府全权代表
沙布罗夫(签字)
附件一:
生产规模、设计和设备交付范围、期限有变动的企业一览表













附件二:
生产规模、设计和设备交付的范围和期限有变动的企业一览表(国防工业部分)(略)
附件三:
苏联方面停止执行设计和供应设备义务、设计工作及设备供应部分地完成后不再继续履行此项义务的企业一览表



(https://www.daowen.com)






























附件四:
苏联方面停止执行设计和供应设备义务、设计工作部分完成后不再继续履行此项义务的企业一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