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还的增值税能否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2026年01月15日
4.退还的增值税能否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问:某风力发电企业2007年成立,是中外合资企业。2007~2011年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享受退还50%的增值税。退还的增值税能否同时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答:《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附表: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第19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本细则第七十五条所说的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https://www.daowen.com)
根据上述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不限于风力发电项目所得,而是对获利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免优惠,包括退还增值税而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