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用于研发的融资租赁设备折旧能否加计扣除?
问:融资租赁设备用于研发,其折旧费能否加计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关于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规定,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还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https://www.daowen.com)
根据上述规定,对用于研发活动的融资租赁设备计提的折旧费用,可以按规定作为研发费用归集并享受加计扣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