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反应与放射损伤

五、放射反应与放射损伤

放疗期间主要需注意正常组织毒性反应,并按照国际标准进行评级。

1.放射性皮肤反应:放疗开始后逐渐表现出红斑、色素沉着、干性脱皮、水肿、混性脱皮等表现,严重者可表现为皮肤溃疡,出血乃至坏死;晚期可表现为纤维化。因此靶区勾画及制订计划时需注意皮肤是否为高剂量区犯区。疗中需注意保持皮肤清洁,并可适当给予皮肤反应的预防处理。

2.急性黏膜反应:照射野内的正常黏膜受到一定剂量的照射后,可表现为程度不等的充血、水肿、糜烂或伪膜形成,病人表现为口腔、咽喉肿痛、吞咽困难、声音嘶哑等。严重时还会合并细菌感染。

3.口腔干燥、味觉障碍:由于唾液腺、味蕾在照射过程中受到一定程度的损伤而导致口腔干燥、味觉障碍的发生。以后,随着放疗的结束及一段时间的恢复,口腔干燥、味觉障碍可有一定程度的恢复,味觉在放疗后6~18个月内可恢复基本正需,但口干一般不能恢复到正常水平。(https://www.daowen.com)

4.喉水肿一般在放疗后6个月左右消退。超过6 个月仍持续存在的喉水肿,应警惕有肿瘤残存或复发的危险,应紧密随访,必要时活检证实,但应注意活检有可能导致周围喉软骨坏死的危险。

5.每周复查血象、肝肾功能,特别是放疗联合化疗时。

6.喉癌术后患者还需注意气管套管的定期护理,练习咳痰,避免喉套管感染。对于有大体肿瘤的病人,放疗期间及放疗后需评估肿瘤消退情况,即肿瘤对治疗的反应。

(刘骐铭 解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