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放射事故管理

四、放射 事故 管理

(一)放射事故的分类与分级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四十条规定: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表12-4-1 放射事故的分类与分级

图示

(二)放射事故的预防与报告

为加强放射事故的管理,及时有效处理放射事故,减轻事故造成的后果,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发生或者发现放射事故的单位个人,必须尽快向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两小时。《放射事故报告卡》由事故单位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出。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还应当同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有事故管辖权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接到严重事故或者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卫计委、公安部。

(三)放射事故的处理

1.放射事故立案调查

(1)对放射事故,应当立案调查。

(2)对一般放射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组织立案调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进行监督、指导。

(3)对严重、重大放射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组织立案调查,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配合。卫计委和公安部进行监督、指导,并根据事故情况或者应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的请求,给予行政和技术支持。

(4)对放射性源丢失、被盗事故,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5)放射事故调查结束后,由负责立案调查的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后结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结案后三十日内,负责查处的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写出《放射事故结案报告》逐级上报卫计委、公安部。

(6)对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从接到报案或者检查发现之日起半年内,仍未追回丢失放射源或者仍未查清其下落的,由负责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作阶段性报告,卫生行政部门配合并给予技术支持。阶段性报告应当详细记述侦查工作情况,说明未追回放射源或者未查清其下落的原因。

2.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理

(1)发生人体受超剂量照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迅速安排受照人员接受医学检查或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救治,同时对危险源采取应急安全处理措施。

(2)发生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①立即撤离有关工作人员,封锁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迅速开展检测,严防对食物、畜禽及水源的污染;②对可能受放射性同位素污染或者放射损伤的人员,立即采取暂时隔离和应急救援措施,在采取有效个人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彻底清除污染并根据需要实现其他医学救治及处理措施;③迅速确定放射性同位素种类、活度、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④污染现场尚未达到安全水平以前,不得解除封锁。

(3)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保护好现场,并认真配合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侦破。

(4)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携带仪器设备赶赴事故现场,核实事故情况,估算受照剂量,判定事故类型级别,提出控制措施及救治方案,迅速进行立案调查。

(5)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勘查、收集证据、现场保护和立案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的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