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的管理
(一)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
放射工作人员需要依据《医学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培训规范》进行培训。
(二)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管理
放射工作人员证(radiation employee's card)是2014年公布的放射医学与防护名词。符合健康标准而且经过辐射防护和法律法规培训考核合格者,获准从事放射工作所持有的上岗证。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持《放射工作人员证》上岗、《放射工作人员证》由放射工作单位统一保管。放射工作人员调离放射工作岗位、退休或离职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将《放射工作人员证》交回发放机构。
(三)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
根据卫计委令(第55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要求进行管理,规定如下: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2.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3.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6.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
7.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单位,并按规定向放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8.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9.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10.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11.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
1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1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14.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5.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四)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根据卫计委令(第55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第十一条要求,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1.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2.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3.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五)放射治疗工作人员的要求
1.年满18周岁。
2.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3.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4.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5.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赵 宇 唐熙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