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内容

二、主要内容

欧盟性别政策的实践效果主要体现在各成员国的具体执行情况。只有在对成员国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才能准确把握政策的实施。下文主要从妇女就业和妇女参政两个方面来分析性别政策的实施情况。

(一)女性就业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大量欧洲妇女进入工作领域,不同形式的性别歧视随之而来,如就业机会、职业待遇的性别差异,就业中的性别隔离等问题长期困扰着很多女性。事实上,共同体在成立之初就注意到了这一问题。为促进“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和“实现性别平等”的基本权利,欧盟在正式条约和指令等文件中明确了同工同酬、等值同酬的基本原则,并督促各个成员国尽快实现这一原则。

第一,在促进就业机会平等方面,欧盟关注的不仅是“形式上的机会平等”,同时也强调“实际平等”的实现,希望能够在实现“形式平等”的基础上,尽量向“实际平等”迈进。欧洲法院在实际案例的初步裁决中,虽然强调要尊重成员国的法律,但也表示出对女性由于起点不平等而导致的结果不平等处境的同情,也就是说,当男性候选人与女性候选人具备同样的条件时,并不意味着他们拥有相同的机会。[66]因此,欧洲法院在具体判决时也尽可能地鉴别“间接歧视”存在的可能性,要求各成员国根据相应的法律,采取相应的措施,各成员国为此也作出了积极反应。同时,为了消除女性起点不平等导致结果不平等的影响,有些成员国根据“肯定性歧视原则”(Affirmative Discrimination Principle)制定了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女性的政策,如德国的不来梅州在其1990年的平等法中规定:如果女性在劳动力中的比例低于男性的话,在男女同等合格的条件下,优先考虑女性。[67]在欧盟与各个成员国的共同努力下,欧盟的女性就业率在近些年保持持续上升的态势,各成员国的女性劳动参与率也有所提高。(见表3-3)与男性相比,女性就业率、失业率与男性之间的差距都不同程度地缩小了。

表3-3 2003—2014年欧盟28国及欧元区19国就业增长 单位:%

图示

资料来源:欧盟统计局,http://ec.europa.eu/eurostat/web/main/home.

第二,在消除男女待遇差距方面,欧盟在1975年同工同酬指令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了一系列缩小工资差异的措施。长期以来,女性的工资水平远低于男性,根据《2002年欧洲收入调查》显示,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欧盟妇女工资仅为男性的75%,且国别差异较大。[68]为了缩小性别工资差距,各成员国从1999年开始,分别采取了缩小性别工资差距的政策。如比利时于1999—2000年通过了“内部职业协议”,并于1999年使男女享有平等待遇在法律上获得了认可。丹麦也于2001年颁布了“男女工资平等法令”,用于增加工资差异的透明性,通过法律措施进行干预并达到平衡。英国和爱尔兰则引入了最低工资制来抑制男女工资差距的拉大。[69]瑞典则在《男女工资差距的要点》报告中把最低工资作为缩小性别工资差距的有效方法。[70]经过各成员国的共同努力,欧盟的工资性别差距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见表3-4)

表3-4 欧盟主要国家不同性别人员收入差距 单位:%

图示

续表

图示

续表

图示(https://www.daowen.com)

说明:p——临时数据;d——数据定义与其他些许不同;e——预估数据。
资料来源:欧盟统计局,http://ec.europa.eu/eurostat/web/main/home.

但是由于性别歧视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和持久性,使得欧盟在该问题上的成效比较有限。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复杂,一方面是由于工资差异问题本身就涉及很复杂的社会和历史问题,仅凭借补救性措施很难改变现状;更为重要的是,女性就业模式与男性就业模式本身就存在很大差别,很难做到完全平等,女性在很多情况下都处于临时性的非正规就业领域,因此很难取得与男性完全平等的工资待遇。根据欧盟统计局2015年的统计数据,欧盟28国女性就业率为63.5%,欧元区19国女性就业率为62.7%。就业率最高的国家是瑞典,其女性就业率也仅为77.6%。因此,男女工资差距问题的解决并非一日之功,除了克服社会文化的偏见之外,不断扩展专属于女性特征的职业领域是一条可行之路。(见表3-5)

(二)女性参政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女性参政属于就业政策中“机会平等”问题的延伸,是欧盟努力促进“实际平等”的重要体现。学者们普遍认为,女性在政治领域代表权的缺失会直接导致她们的意见和愿望得不到表达或被扭曲,因此,仅仅由男性制定的针对女性的平等政策不但无助于缓解男女不平等的现状,反而会强化女性的不利地位。这种政策制定上的问题不仅进一步恶化了女性的处境,而且给她们带来了更多新的压力。根据2007年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全球社会性别差距报告显示,世界各国在政治领域的性别差异是最明显的,而且进步非常缓慢,女性获得的机会和占有的资源仅为男性的15%,这已经成为制约其他方面性别平等的重要因素,而且即使在发达的欧洲地区,在参政领域的性别差距状况也并不乐观,[71]解决妇女参政问题已经成为欧盟的一项刻不容缓的社会任务。这可以从欧盟各成员国妇女选举权的获得情况反映出来。(见表3-6)

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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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6 欧盟各成员国议会选举女性人数及比例

图示

续表

图示

资料来源:Global Database of Quotas for Women,http://www.quotaproject.org/system.cfm.

为了提高女性参政比例,欧盟各成员国普遍采取诸如强制性的或建议性的候选人、席位配额制和最低比例等“积极性差别待遇原则”措施,这显著提高了女性参政率。此外,许多国家也在法律方面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在候选人席位配额制方面,各国也采取了相应的举措。如1993年意大利对地区选举进行了一些改革,提出两项改革措施:第一,规定候选人名单中同一性别的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2/3;第二,修改选举规则,在全部议席中,75%由投票产生,其余的25%则通过比例代表制或政党提名方式产生。在这25%的政党提名的名单中,男女候选人必须呈“Z”字形交叉排列,且必须按照1∶1的比例严格执行。2004年,由意大利机会平等部主办的一个名为“为女性投票”的运动,借助国家电视台的广泛影响力在全国播出,试图改变公众对女性候选人的态度。在多方面的长期努力下,女性在意大利议会中的比例从1999年的11.5%上升到2004年的19.2%[72](2015年的最新数据是28.40%)。另外一个例证是比利时,该国于1994年5月通过了《性别比例选举法》,规定某一性别的候选人不得超过2/3的配额。2002年,比利时政府又提出了宪法修正案,在平等参政方面采取了以下两种方式:第一,在2003年大选提名名单的前三位中,必须要由不同性别的候选人构成,而且每一份候选人名单上的性别比例之差不得超过1;第二,在此后选举的提名名单的前两位必须由男女两性构成,且性别比例之差不能超过1。新政策实施后,比利时联邦议院中的女性比例从1995年的12%上升到1999年的23.3%,到2006年又增加到35%,而在参议院中的比例则增加到37.5%[73](2015年的最新数据是39.30%)。

总之,在各成员国的共同努力下,欧盟成为世界上女性参政率最高的地区,欧盟性别政策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以欧盟委员会委员为例,在1957年《罗马条约》通过时,委员会内部并没有女性委员。但到1997年,20名委员中有5名为女性。目前,欧盟委员会的27名委员中有8名为女性。欧洲议会中女性所占席位的百分比也从1991年的19%增加到1999年的30%。根据《2006年全球社会性别差距报告》显示,欧盟的15个老成员国在参政领域的性别平等状况是最好的,其中包括德国总理,比利时、荷兰、希腊议长均由女性担任。[74]这些成果为保障性别政策的进一步发展以及欧洲一体化的进一步深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欧盟性别政策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对欧洲法院各项原则的施行和各层面的协调合作,特别是成员国的积极配合也发挥了促进作用,使欧盟的性别政策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独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