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入籍条件,1909年和1914年的国籍法规定,必须保证入籍人在取得中国国籍后,按照其原始国籍国家的法律,应丧失该国国籍,以防止双重国籍发生。1929年国籍法取消了这一限制,即外国人在申请入籍时,不论其有无国籍及是否丧失其本国国籍,内政部单独依照中国国籍法审批。(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