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已婚妇女的国籍问题

3.关于已婚妇女的国籍问题

当外籍妇女同中国人结婚时:

1909年《国籍条例》规定:外国妇女嫁与中国人,即作为加入中国籍(第2章第5条第1款)。1914年的国籍法沿袭了这一规定,并且加重了语气,“当然取得中国国籍,不附带何种条件,并且不能自由选择国籍”(第2条第1款)。1929年国籍法则在这方面作了重要但书,规定“但依其本国法保留国籍者不在此限”。这一修改显然考虑了国际上确定已婚妇女国籍的主要倾向,使外国妇女有可能保留其本国国籍。

当中国妇女同外国人结婚时:(https://www.daowen.com)

1909年《国籍条例》规定,中国妇女嫁与外国人即作为出籍,但如其夫之本国法不因婚姻关系而承认入籍者,仍属中国国籍(第3章第13条第1款),从而避免因婚姻关系而造成无国籍现象。1914年《修正国籍法》基本同此精神,规定中国妇女同外国人结婚取得夫之国籍,并丧失中国国籍(第12条第1款第2项)。1929年国籍法增加了本人须“自请脱离国籍,经内政部许可者”(第10条第1项第1款),在手续方面的规定较前完备。

当夫退出中国国籍时:

1909年《国籍条例》规定,若夫出籍,则其妻及未成年子女,都同时作为出籍,但如果妻自愿留籍,或出籍人自愿使其未成年子女留籍,则准其呈明,仍属中国国籍(第3章第14条)。1914年《修正国籍法》则规定,妻及其儿女依据夫之本国法必须随同取得外国国籍,才丧失中国国籍(第15条)。1929年国籍法对此作了修改,规定出籍人之妻及未成年子女均应保留中国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