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4年《修正国籍法》规定,无中国政府许可而担任外国官吏或军职,在中国政府命令其辞职而不执行者,应丧失中国国籍(第12条第1款第5项)。1929年国籍法将此款删去,允许中国公民到外国军队服务或行政部门工作。(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