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与民用航空器国籍变更相关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与变更进行检查,对于有违规违章现象的,被民航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检查发现或公众举报查实的,将进行必要的处罚。应受处罚的情形包括:没有航空器国籍登记证或用其复印件飞行的、变造航空器国籍登记证的、国籍登记证破损又不及时申请更换的、国籍登记证不放在航空器内显著位置的、国籍与登记标志不按规定绘制的、应当办理国籍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而没有办理的,等等。可见,不按规定办理民用航空器国籍变更或注销登记的,是受处罚的主要事由之一。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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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第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