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丧失国籍的理由与条件
2026年03月16日
二、民用航空器丧失国籍的理由与条件
当今国际社会不仅没有关于民用航空器丧失国籍方式的统一规定,而且同样缺乏有关航空器丧失国籍的理由与条件的统一规范。这方面的问题一般依国内法解决。综观各国国内法上的民用航空器国籍丧失的理由与条件,很难求得一致。下面以我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例,具体阐释之。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在下列五种情形下,可以而且应当办理国籍注销登记:
(1)民用航空器所有权依法转移境外并已办理出口适航证的;
(2)民用航空器退出使用或者报废的;(https://www.daowen.com)
(3)民用航空器失事或者失踪并停止搜寻的;
(4)自境外租赁的民用航空器已终止租赁合同的;
(5)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况。[1]
申请要求注销国籍的必须填写国家民航局制定的AAC—104表格并附有关材料,交回国籍登记证书,但民用航空器失事或失踪并停止搜寻的不要求交回国籍证书。经民航总局审查核准,符合法定要件的,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上注销国籍,注销登记后,航空器上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应予以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