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国籍的特别议定书
2026年03月16日
2.关于无国籍的特别议定书
(1930年4月12日订于海牙)
在下面签署的全权代表,以其本国政府的名义,为了决定无国籍人与其最后隶属国家的关系起见,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
入外国境后丧失其国籍而未取得其他国籍的人,其最后隶属的国家应在其所在的国家的请求下允许其入境,但以下列情事为条件:(https://www.daowen.com)
一、如果该人因无法治疗的疾病或任何其他原因而永远贫困;或
二、如果该人在其所在的国家被判一个月以上的徒刑而已服满刑期或其徒刑已经完全或一部分被免除。
在第一种情形下,该人最后隶属的国家如果担任供给这项请求提出后第三十日起其在所在的国家的救济费,得拒绝其入境。在第二种情形下,将其送回的费用,应由提出请求的国家承担。
(自第二条至第十五条与《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第六章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相同,约尾亦同,不过所有“公约”一词均改为“议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