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0年4月12日订于海牙)
在下面签署的全权代表,以其本国政府的名义,为了防止在某种情况下发生无国籍起见,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https://www.daowen.com)
在不能仅因出生于其领土内的事实而取得其国籍的国家,出生于其领土内的人,如其母具有该国国籍,而其父无国籍或国籍无可考者,应具有该国的国籍。
(自第二条至第十五条与《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第六章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相同,约尾亦同,不过所有“公约”一词,均改为“议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