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关于双重国籍某种情况下兵役义务的议定书
(1930年4月12日订于海牙)
在下面签署的全权代表们,以其各自本国政府名义,为了确定在某种情况下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的人关于他们的兵役义务的地位起见,议定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的人,如其经常居住在他具有国籍的国家之一,而且事实上他与该国关系最为紧密,应免除其在别国的一切兵役义务。
此项免除可能造成丧失别国的国籍。(https://www.daowen.com)
第二条
在不妨碍本议定书第一条规定的情况下,具有两国或两国以上国籍的人,如依任何上述国家的法律有权于达到成年时放弃或拒绝该国国籍,则在其未成年时,应免除在该国服兵役义务。
第三条
依一国法律丧失该国国籍而取得另一国籍的人,应在其丧失该国国籍的国家内免除兵役义务。
(自第四条至第十七条与《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第六章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相同,约尾亦同,不过所有“公约”一词均改为“议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