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关于国籍的一般规定
第3条 [各缔约国的权限]
1.各国依照其本国法律决定谁是其国民。
2.此项法律只要不违背国际公约、习惯国际法以及一般公认的国籍法律原则,其他国家应予以承认。
第4条 [原则]
各缔约国的国籍法应遵循下列原则:
(a)人人都有权取得一国国籍;(https://www.daowen.com)
(b)应清除无国籍现象;
(c)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国籍;
(d)缔约国国民与外国人之间的婚姻关系的成立或消灭并不当然影响配偶一方的国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中任何一方变更国籍都不会自动影响配偶另一方的国籍。
第5条 [非歧视待遇]
1.缔约国的国籍法应坚持一致性和非歧视原则,不分性别、宗教、种族、肤色、国籍或门第。
2.无论国民是因出生而取得国籍或出生后加入而取得国籍,各缔约国应一律采取非歧视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