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国籍的程序

第四章 有关国籍的程序

第10条 [申请程序]

各缔约国应保证对取得、保留、丧失、恢复和确认国籍的申请在合理期间内完成审查。

第11条 [批准程序]

各缔约国应确保关于取得、保留、丧失、恢复和确认国籍的决定载有书面理由。

第12条 [审查权](https://www.daowen.com)

各缔约国应保证有关取得、保留、丧失、恢复和确认国籍的决定根据国内法的规定进行司法或行政审查。

第13条 [费用]

1.各缔约国对取得、保留、丧失、恢复和确认国籍的收费必须适当。

2.各缔约国应保证行政或司法审查费用不会成为申请者的障碍。